
文非常長先說結論,台灣目前對於自用車沒有任何貼膜法規,對於商用車的規定為檢驗人員站在汽車正前方,須可用肉眼看穿前擋風玻璃,檢視車內前、後座位;若違反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新台幣900元到1800元罰鍰
如果前檔要符合歐盟與日本的法規,市面上全部的產品全部都無法使用,頂多張貼2mil防爆膜,因為要使用透光度大於88%以上的隔熱膜產品才合法,目前台灣的法規無強行規定,所以引進市場接受度也極低,無經濟效應,本公司多年前也曾經主推V65II這類超高透光度的產品,但是市場接受度不高,台灣最普遍的前檔產品透光度為30%左右的產品,車身則是15%-20%的透光度產品為主流
如果是要按照美國的法規,針對前側車窗的要求很嚴格,因為要防護警察的安全性,所以透光度要求很高

很多人以為國外禁止貼隔熱膜,而且是法規上就禁止,但是事實上這是個誤解。美國各州法律只是禁止貼金屬膜和鏡面膜,並不禁止貼有色膜。但是,美國各州對貼膜(或有色玻璃)透光率有嚴格規定,且對轎車與SUV的透光率規定都不盡相同。
帶是對於前側窗的玻璃透光度規定最嚴。因為員警都是站在前側玻璃外面檢查車輛,像是加州、紐約州、賓州、密西根、華盛頓特區等,都是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人口多,犯罪也較多,所以對前側玻璃透光率要求最嚴格,都是70%,而且是玻璃+隔熱膜的透光度,而玻璃本身透光度大概85%,所以貼膜只能貼大概90%透光的產品才能符合法規。
另外像是新墨西哥、阿肯色、弗羅裡達、科羅拉多、奧克拉荷馬等州,大部分在南部或中西部,人口比較少,天氣比較炎熱,所以對前側窗的透光率要求最寬鬆,最低的新墨西哥州僅為20%。
對於美國來說貼膜法規的制定其實是實對汽車貼膜有一定的限制,但遠遠談不上禁止,更多的是為了警察的安全而制定的法規,畢竟美國幅員廣大,汽車是民生必需品,但是美國同時也是允許私人擁槍的國家,警察執法時,經常需要攔停車輛,如果車內情況不明,敵暗我明,警察的人身安全就會受到威脅;另外,如果車上的駕駛人或乘客遇到險情,車窗透明度高的話,也便於巡邏的警察及時發現問題。
至於歐盟地區對於隔熱膜的法規要求就比較高,但是歐洲人本來習性上就喜歡曬太陽,所以也不常貼隔熱膜,所以比較符合國外都不貼隔熱膜的概念。



日本的法規規定,前檔與前兩窗透光度要>70%的透光度,而且不可使用窗簾以及吸盤類會影響視野的物品,違者開罰
但是對於後窗就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就可以常見到前半部非常透明但是後半部烏漆媽黑的狀況
最後附上大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孫巍所整理的各國對於隔熱膜的相關規定法條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car/aaza5mn.html ☞ 大陸:《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 1、前風窗玻璃駕駛人視區部位及駕駛人駕駛時用於觀察外後視鏡的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於或等於70%。所有車窗玻璃不應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2、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校車和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於或等於0.9的乘用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於或等於50%。 3、除符合GB 30678規定的客車用安全標誌和信息符號外,不應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 香港:車窗玻璃要求 1、除去有特殊要求外的車窗,其餘車窗的透光率不得低於70%。 2、前風擋玻璃的透光率不得低於70%。 3、乘用車、貨運車輛、特殊用途車、巴士的後側車窗以及雙層巴士第二層的所有車窗的透光率不得低於44%。 ☞ 歐盟 :機動車駕駛員視野(77/649/EEC-ENGL 1977) 車輛的前風擋玻璃或其他透光表面的垂直光照射透光率不得低於70%。 ☞ 美國:加州車窗着色法規 1、前風擋玻璃:前風擋頂部4英寸的位置不允許張貼可反燈光線的遮陽膜。 2、駕駛位玻璃:後裝玻璃膜透光率不得低於88%;原廠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70%。 3、後車窗與後風擋玻璃:無明確限制。 華盛頓州車窗着色法規條例 1、擋風玻璃:透光率不小於70%或者頂部5英寸區域內張貼非反光遮陽膜。 2、駕駛位兩側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70%。 3、後車窗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多用途車35%。 4、後擋風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多用途車35%。 賓夕法尼亞州車窗着色法規條例 1、擋風玻璃:不允許貼膜。 2、駕駛位兩側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70%。 3、後車窗玻璃、後風擋玻璃透光率:多用途車無限制。 ☞ 新加坡:運輸管理局規定 1、車窗膜不允許使用鏡面反射型。 2、前風擋玻璃與駕駛位兩側玻璃的透光率不得小於70%。 3、後風擋玻璃與駕駛位後側玻璃的透光率不得小於25%。 4、前風擋玻璃不得阻礙車內UI設備與道路ERP設備的正常通信。 ☞ 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修訂稿) 1、前風窗玻璃以及駕駛員及副駕駛座位的側面玻璃,不得粘貼阻礙視野的物品。 2、車輛前擋風玻璃及側面玻璃(駕駛員座位後列除外),如粘貼膜時,要求其為透明且不會影響駕駛員觀察。 3、在玻璃上粘貼深色膜的車輛,對其違法人員採用拘留以及罰款,並對進行貼膜施工作業的人員所在公司也進行處罰。 《道路運送車輛法的保安基準》 1、用於駕駛員確認交通情況的觀察視野部分的可視透光率必須達到70%以上。 2、駕駛員觀察視野範圍不包括:1)前擋風玻璃上邊緣,車輛中心線與水平面距玻璃開口處實長的20%;2)側面玻璃,側門下面的玻璃(小型麵包車側門用於觀測車身兩側道路情況時使用)。 3、允許粘貼透明膜,但如其可視透光率為70%以下,以及使用窗簾以及吸盤類會影響視野的物品,均屬於違法。 ☞ 澳大利亞:南澳大利亞州車窗着色法規 1、前擋風玻璃:僅允許前擋風玻璃頂部且不超過10%面積區域被着色。 2、主駕駛位兩側車窗:透光率不小於35% 3、主駕駛位後部車窗:透光率不小於35%。 4、後擋風玻璃:透光率不小於35%。 5、由車輛內部向外部測量時,車窗的透光率不得小於70%。 西澳大利亞州汽車安全和標準公示 1、前擋風玻璃:除去其頂部的不影響駕駛視野的區域外,不允許貼膜。 2、乘用車:B柱後區域的車窗玻璃透光率不小於20%,其餘車窗玻璃的透光率不小於35%。 3、獲得機動車安全與標準豁免的相關車型,允許在B柱後設置透光率小於20%的私隱玻璃。 4、麵包車被允許可由製造商使用金屬面板代替B柱後方的車窗玻璃。 5、如救護車、靈車等有私隱需求的特殊車輛,其B柱後車窗玻璃的透光率可低於20%。 ☞ 英國:車窗着色相關法規 1、1985年4月1日以後生產並首次使用的車輛:前風擋玻璃的透光率不小於75%,駕駛人位兩側車窗玻璃透光率不小於70%。 2、1985年4月1日以前生產並首次使用的車輛:前擋風玻璃與駕駛人位兩側玻璃的透光率不小於70%。 3、對於後擋風玻璃與駕駛人位後側車窗玻璃的透光率無相關要求。 ☞ 加拿大:安大略湖州車窗着色法規 不允許駕駛前擋風玻璃與駕駛位左右兩側車窗粘貼有影響駕駛人視野的遮陽膜的機動車上道路通行。 (文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孫巍) 轉載於122交通網 www.122.cn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car/aaza5m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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